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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服務信託研(七)

由 金融界 發表于 綜藝2023-02-05
簡介目前,如何緩解特殊需要家庭巨大的照料壓力,解決特殊需要人群由於其家屬老去後的助力保障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但是公眾對信託解決方案的理解尚缺乏認知,無論是特殊需要人群家庭還是社會服務提供機構對特殊需要信託的功能和價值需要一定時間的普及和

請問需要什麼服務

我國特殊需要信託發展存在的問題及發展建議

(一)信託公司開展特殊需要信託的主要障礙及原因

信託公司開展特殊需要信託的主要障礙及其原因基於內部和外部兩方面。

就外部障礙而言,目前市場上對特殊需要信託的理論研究和業務實踐還存在較大空白,社會對特殊需要信託的認知,乃至於監管部門對該業務的配套制度支援仍在探索階段。

一方面是公眾對特殊需要信託認識不足。目前,如何緩解特殊需要家庭巨大的照料壓力,解決特殊需要人群由於其家屬老去後的助力保障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但是公眾對信託解決方案的理解尚缺乏認知,無論是特殊需要人群家庭還是社會服務提供機構對特殊需要信託的功能和價值需要一定時間的普及和溝通,即便配套制度缺失的現實約束條件,但具體的客戶引導及服務場景拓展需要信託公司更加主動作為,發掘並彰顯制度優勢和服務生態資源整合的差異化優勢,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聯絡,滿足客戶特定需求為導向,逐步獲得客戶和市場認可,使信託制度成為社會救助有力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是監管部門配套制度支援仍在探索。《信託法》等信託相關法律法規對特殊需要信託這一業務型別目前還鮮有涉及,對特殊需要信託受託人的特殊義務和責任、信義規則等確定性規範仍處空白。信託財產的過戶、登記以及稅收優惠等基礎制度缺失,也將導致特殊需要信託的部分服務功能發揮受阻,尤其是非資金形式的信託財產託管與服務,推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除此之外,在服務供給端還存在服務標準和服務監督機制缺失的問題,因為特殊需要信託涉及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保障與維護,監督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市場上還沒有特別針對特殊需要群體的服務提供標準和服務監督機制,對受託人服務質效的評價難以量化。

就內部障礙而言,信託公司短期存在四方面困境挑戰,分別為認知障礙、系統障礙、能力障礙、盈利障礙。

其一,認知障礙。適合不同委託人需求的特殊需要信託商業模式仍在創新探索階段,如何打破資金信託的思維定式,以服務信託的展業邏輯創新設計服務模式,而非產品模式,對信託公司的業務、合規、風控、運營等前中後臺管理都面臨挑戰。

其二,系統障礙。特殊需要信託管理週期長、管理內容複雜,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及後端服務資源的接入,資訊和資料量也會隨之增長。從設立初期到運營、再到信託利益分配等流程均需要較強的資訊處理和資料服務及治理能力,與信託公司傳統業務的系統承接能力存在較大差異。

其三,能力障礙。信託公司在特殊需要信託業務中擔任的角色往往不是單一的,服務涉及方案設計、財產管理、服務提供等全流程環節,這就需要受託人作為核心樞紐節點,深入不同的細分服務場景中。依據特殊需要人群年齡、服務要求的不同,特殊需要信託業務的差異化顯著,短期難以形成規模化和可複製模式。

其四,盈利障礙。此類創新業務的取費和服務標準尚在探索中,信託公司收取信託報酬的依據及方式,合規性與合理性均待逐步完善,盈利模式的不確定性直接影響到信託公司的業務團隊投入佈局,對公司的戰略推進定力和持續的資源支援構成壓力和挑戰。

(二)推進我國特殊需要信託發展的建議

1。推動配套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信託法與其他制度協調不足,缺乏支撐特殊需要信託的配套制度。目前最亟須的是信託財產登記和賦稅的相關規定。一方面在於推動特殊需要信託財產登記試點。建立科學合理、程式簡便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是促進我國特殊需要信託發展的必備配套措施。我國《信託法》第 10條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該條雖然規定了信託登記制度以及適用的範圍,但是對於信託登記的具體操作規則沒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如登記申請人、登記機關、登記程式、登記內容等,導致信託登記實踐陷入“有法可依,無法操作”的窘境。因此,建議可將特殊需要信託等服務信託作為財產登記業務的試點,在試點中聯合房管部門、智慧財產權局等相關主體,逐步檢驗、完善信託財產製度設計。

另一方面在於修改與完善相關稅制。境外特殊需要信託的發展與普及與當地的稅收制度緊密相關,有必要借鑑境外國家與地區的先進經驗,在現行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基礎上,針對信託特點,制定符合其經濟實質、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的信託所得稅制。

此外,在特殊需要信託中,幫助特殊需要人群及其家庭解決後顧之憂是為維護特定人群服務保障的重要補充,以保障特殊需要人群為目的的財產轉移也應當予以稅收優惠。

2。出臺相應的特殊需要信託業務指引

特殊需要信託涉及需要規範的事項較多,為達成行業共識、統一監管思路、規範行業發展,建議監管部門參照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釋出的《關於促進身心障礙者信託發展的指導意見》內容,出臺相應的特殊需要信託業務指引。釐清特殊需要信託規範定義,進一步明確信託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監察人、第三方中介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相關當事人的關係,以及各類主體的責任與義務,確定好不同角色在開展特殊需要信託業務的具體內容和邊界,從特殊需要信託的設立與管理、受託人及服務機構准入、受益人保障、外部監督管理等方面推進特殊需要信託指引建設。

尤其是在外部監督管理方面,建議借鑑《慈善法》慈善信託中的信託監察人條款,鼓勵在特殊需要信託制度中引入民政、司法等公權力機關參與特殊需要信託,擔任監察人角色,增加特殊需要信託的公信力,推動特殊需要信託的深入開展;鼓勵透過設立管理委員會的方式加強決策科學性與專業性,受託人可充分藉助金融同業、公益組織、服務機構等相關生態夥伴的優勢賦能,成立特殊需要信託管理委員會,對機構遴選、服務評價等環節進行監督,對服務機構能力及義務進行規範。

3。資訊公示及監管評級方面給予支援

為充分激發信託服務市場主體提供特殊需要信託服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服務供給,可以參照促進慈善信託的相關舉措,在《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及相應的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評分指標體系設計中,增加開展針對心智障礙者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需要人群的信託業務指標及分數,對開展此類服務信託的信託公司給予加分鼓勵。除此之外,建議在中信登信託產品成立公示頁面的信託功能分類中增加特殊需要信託或服務信託相關標籤,並在公示資訊中增加對社會監護人及社會監察人相關資訊的披露。

4。加強行業引導與文化宣傳

特殊需要信託的發展,除了業務上的規範及制度上的安排,行業引導及文化宣傳也必不可少。2020年中國信託業年會上,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再次指出,信託行業的信託文化最基礎、最核心、最重要的是三個文化,即委託人文化、受託人文化和合規文化。建設受託人文化,應當充分發揮信託制度優勢,切實滿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特殊需要信託服務的開拓與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良好的受託人文化,透過弘揚信義文化,增強受託管理能力,打造信託迴歸本源服務品牌,才能實現信託功能真正向綜合受託服務方向的轉變。因此,在行業引導層面,建議信託業協會成立特殊需要信託業務的專委會或專項研究小組,召集有研究興趣及有業務實踐的信託公司積極參與,共同開展行業研討,配合監管部門開展業務指導和監督;在文化宣傳層面,以特殊需要信託為代表的服務信託業務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良好的受託人文化,透過弘揚信義文化,在社會上加強對信託受託服務功能的宣傳,引導信託公司聯合生態合作伙伴,加強合作發展空間,共同推動特殊需要信託業務的發展。

(課題牽頭單位: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摘自:《2021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

本文源自中國信託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