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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業收取停車費不滿,單個業主可以起訴嗎?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綜藝2023-02-07
簡介法院經審查認為,李先生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向全體業主收費的行為系基於其認為對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損害行為,業主對於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相關權利屬於全體小區業主的共同權益,受到侵害依法應當由小區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委託的業

沒有詳細地址怎麼起訴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生活中,有些業主因對物業公司劃定公共區域停車位並收費的行為不滿而訴至法院。那麼,不滿物業收取公共區域停車費,單個業主可以提起訴訟嗎?法律對此又有怎樣的規定呢?

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在海淀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例中,業主因物業公司強行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個人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法院對李先生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據瞭解,李先生是陽光小區的業主。不久前,陽光小區物業公司引進了新的道閘系統,識別車輛牌照,控制小區車輛進入,並且向小區業主收取小區內公共道路周邊的停車費用,如果不交納停車費就阻止車輛進出小區。李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在沒有得到小區三分之二業主同意的前提下,強行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行為不合法,經多次與物業公司溝通無果,於是以物權保護糾紛為由,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停止向小區所有業主收取小區內公共道路周邊的停車費用。

法院經審查認為,李先生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向全體業主收費的行為系基於其認為對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損害行為,業主對於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相關權利屬於全體小區業主的共同權益,受到侵害依法應當由小區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委託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單位及組織主張。單個或部分業主主張建築物共有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現李先生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向全體業主收取停車費,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因此法院裁定對李先生的起訴不予受理。

法院介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相關權利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依法應當由小區全體業主透過業主大會提出或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提出。單個或部分業主主張建築物共有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編輯 楊海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