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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農村地區監察體制改革,除村幹部外,這些人也將成為監察物件
簡介根據相關法律和律法解釋,“從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徵、代繳稅款6、有關戶籍、計劃生育、徵兵工作7、協助人
什麼是農村監察員
自中共十九大以來,國家監督體制在全國範圍內陸續開展改革試點。為推進深化改革道路,進一步向農村地區延伸監察職能、解決農村群眾身邊存在的“微腐敗”現象,已經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監察委員會與紀委進行聯合辦公,使這一問題得到了很好的解決,從而實現對包括農村地區村幹部在內的所有公職人員監察的全面覆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15條規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以及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作為監察物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受委託從事管理的其他有關人員。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第4條第5項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事集體事物管理的人員,以及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和律法解釋,“從事管理”主要是指: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徵、代繳稅款
6、有關戶籍、計劃生育、徵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農村地區群眾性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主要包括:
1、村(居)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委員
2、村民委員會委員
3、村民委員會下設各項機構負責人以及村民小組長
4、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5、農村地區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
6、參與本村各項集體事物管理的其他有關人員
7、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其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