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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進農村地區監察體制改革,除村幹部外,這些人也將成為監察物件

    根據相關法律和律法解釋,“從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徵、代繳稅款6、有關戶籍、計劃生育、徵兵工作7、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