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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隨意辱罵攻擊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由 彭哥說法 發表于 動漫2023-02-06
簡介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段某為洩私憤,利用網路數次辱罵攻擊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語言攻擊屬於什麼罪

2016年以來,被告人段某利用網際網路絡,透過微信、微博平臺數次釋出辱罵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攻擊辱罵國家黨政機關及其人員、縣經濟開發區幹部以及縣委主要領導的言論,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段某為洩私憤,利用網路數次辱罵攻擊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網上隨意辱罵攻擊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有異議,辯解其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是事實,但事出有因,認為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其辯護人提出段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段某利用網際網路絡,透過微信、微博平臺數次釋出辱罵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的言論,並多次語言攻擊辱罵國家黨政機關及其人員、縣經濟開發區幹部以及縣委主要領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網上隨意辱罵攻擊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對被告人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段某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段某多次利用網路公開辱罵他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為洩私憤,利用網路數次辱罵攻擊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法院判決被告人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網上隨意辱罵攻擊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網上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