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影視首頁影視

【域外司法】各國刑事赦免法律制度的特點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影視2022-12-16
簡介從內容和形式可分為大赦、特赦、赦免性減刑、刑罰執行的免除和赦免性復權五大類,這是比較通行的分類方法

嚴重罪行強制離境怎樣申請特赦

編者按 刑事赦免,是指國家對特定的罪犯免除執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適時地運用這一制度,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對維護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確保人民安居樂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為加強對域外刑事赦免制度的瞭解,人民法院報刊登相關文章,敬請關注。

歷史淵源

刑事赦免制度古已有之,發展至今已成為一項完備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621年,雅典執政官德拉科制定的成文法《德拉科法典》,記載了關於殺人罪犯個別赦免的規定。公元前403年,古希臘頒佈赦免法令,赦免物件主要針對“反抗國家之暴民與政客”。

早期刑事赦免的理論依據主要有“私刑權赦免”和“神權赦免”兩種觀點。“私刑權赦免”觀點認為,被害人可以自行責罰罪犯,因而赦免應由被害人實施。“神權赦免”觀點認為,神是公正的,只有神可以赦免罪行。如果發生犯罪人因絞架折毀、吊索斷裂等意外事件,導致犯罪人受刑未死,則解釋為神的赦免,刑罰不再執行。到後來,法官擁有赦免權,又因多發生法官濫用赦免權事件,赦免權逐漸歸於國家元首。

近現代意義上的刑事赦免制度,較早以立法形式確認的當屬英國1660年《大赦令》。該法明確規定,對在從1645年反對查理一世參加暴動的人到1660查理二世恢復統治期間實施所有非法行為的人予以大赦。1696年,英國又頒佈了一個《大赦令》,即《第32號法令》,該法令規定:債權人為了實現債權而將債務人投入監獄,那麼債權人就有義務為服刑的債務人提供膳食,如果債權人在收到為服刑的債務人提供膳食的命令10日後沒有提供膳食,該債務人將被赦免。

綜合立法

各國赦免制度的立法,歸納起來有三個層次,即憲法立法、刑法立法和專門法的立法。

憲法。主要表現為赦免決定權和程式由憲法確認。英國憲法規定,赦免權集中在中央,分別可以由英王和議會行使,英王需要根據內務大臣的建議頒佈赦免令。德國作為聯邦制國家,採用二元制結構,赦免權由聯邦和州分別行使,聯邦總統對於由州高等法院和聯邦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的案件,以及因刑事有罪判決而喪失公務員資格、軍人資格的案件有赦免權。

刑法和刑訴法。各國刑法和刑訴法規定了赦免的適用條件、範圍、程式和效力。《法國刑法典》和《法國刑事訴訟法》對赦免制度的適用作了詳細規定。《德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刑事赦免是指透過行政權的干預,使個別生效刑事判決的法律後果被免除、減輕。《義大利刑法》規定,刑事赦免是免除已判處的全部或部分刑罰或將其改變為法律規定的其他種類的刑罰,但不會使附加刑消滅。俄羅斯刑法規定,刑事赦免可以免除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剩餘刑期,或者縮短所判的刑期,或者改判較輕種類的刑罰。

專門法。部分國家為了強調赦免法治的嚴肅性,方便執法部門操作,頒佈了專門的赦免法。德國於1935年頒行《赦免法》,詳細規定了赦免程式。韓國1948年頒佈的《赦免法》和日本1947年頒佈的《恩赦法》,都規定了赦免的型別和適用程式。

赦免型別

刑事赦免根據不同標準有多種分類方法。從內容和形式可分為大赦、特赦、赦免性減刑、刑罰執行的免除和赦免性復權五大類,這是比較通行的分類方法。各國基本上不超過這五大類。日本和韓國除了大赦、特赦外,還有減刑、復權等,而德國、俄羅斯和法國的大赦或特赦,則自然包含赦免性減刑的內容。

大赦。是指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政令方式宣告,對某一時期的一定種類或不特定種類的犯罪人取消公訴或免除其刑罰執行的制度。大赦物件具有不特定性,適用範圍比較廣泛。

特赦。是指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執行的制度。特赦只對特定犯罪人實施,涉及面小,實行起來較之大赦更具靈活性。

赦免性減刑。是指以政令的形式頒佈的對犯罪人透過變更其刑罰的種類、範圍或期限,減輕其部分刑罰的制度。赦免性減刑可以分為一般性減刑和特別減刑,分別對應大赦和特赦。

赦免性復權。是指對曾經犯罪的人恢復其因被宣告有罪和被判處刑罰而喪失的某些權利或被限制某些資格的制度。日本的赦免性復權制度,其目的就是為了消除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所面臨的障礙。

刑罰執行的免除。是指對特定犯罪人基於赦免令而免除其刑罰之執行的制度,又稱為免除刑罰的執行、赦免性免刑,在性質上與大赦接近,如義大利和德國所實施的免刑性大赦,側重點是免除刑罰的執行。

適用範圍

各國刑事赦免制度適用範圍十分廣泛,一般根據赦免的型別適用不同的刑事犯罪人員。

適用犯公訴罪人員。在英國,特赦的罪行是指國家指控的犯罪,即公訴犯罪,大多屬於較為嚴重的犯罪。

適用所有犯罪和判刑人員。在法國,所有的犯罪人,不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初犯還是累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特赦,就連法人受到的刑事處分也可以適用特赦。在俄羅斯,任何被判刑的人,不分危害程度都可適用特赦,但大赦則限制較多,排除了故意犯罪、嚴重犯罪和累犯等。

適用病殘人員和餘刑人員。在泰國,凡遇大赦,都要針對病殘服刑人員和餘刑服刑人員進行赦免。病殘服刑人員包括:雙目失明,麻風、腎臟疾病、癌症、艾滋病患者並已接受治療超過3個月,在監獄內無法繼續治療,服刑期超過3年的;癌症、艾滋病晚期,監獄內無法繼續治療的。餘刑人員包括:服刑期不到1年的;女性首次服刑且服刑期超過1/2以上的;年齡不低於60歲,依法服刑且剩餘服刑期不超過3年的;首次服刑、年齡不滿20週歲且服刑期超過1/2以上的;表現優異且剩餘服刑期不到2年的。

適用尚未提起公訴的人員。日本的大赦無特定物件範圍,根據政令確定種類之後實行。對尚未受到有罪判決的人員的大赦,只限於公訴權的失效。

赦免內容

各國刑事赦免法詳細規定了可以赦免的內容事項,同時規定了限制的條件。

赦免內容。赦免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規定免罪免刑。在義大利,分為免罪性赦免和免刑性赦免兩類。免罪性赦免將免除犯罪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包括免除罪名和刑罰,範圍是已經服刑人員、正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的人員和尚未受到公訴的人員。免刑性赦免只針對已經服刑的人員,只免除刑罰而不免除其罪名。二是規定減刑與免除前科。俄羅斯大赦令對因實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可以被免除刑罰;對刑滿釋放人員,可以撤銷其前科。

赦免限制。赦免的限制重點強調兩個方面:一是不適用紀律處分。法國規定,如果制裁或者處罰本身不具有刑事性質,例如屬於紀律性懲戒性制裁、行政性懲罰、稅收懲罰、司法訴訟費用、民事賠償金時,不適用特赦。英國規定,如果是個人控告個人的私人訴訟,那麼,政府無權取消或者減輕該判決。凡是違反《人身保護法》從事非法羈押、監禁、拘留而被判處剝奪擔任公職權利終身和其它相關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二是規定附加條件,法國規定,對某些特赦要附加條件。通常包括: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損害賠償;必須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在或長或短的期限內遵守某些手續或者服從某些規定,如接受戒毒治療、接受社會部門的監護、禁入零售酒店、支付罰金等。否則,獲赦者將會面臨特赦被撤銷的後果。

赦免程式

各國刑事赦免的程式主要有提出申請、逐級審查、決定和救濟等項。

提出申請。一般由個人及第三方提出申請,由司法機關逐級上報。在俄羅斯,被判刑人本人、被判刑人的親屬都可提出特赦請求。社會團體以及勞改機關或其他執行刑罰的機關,也可以提請特赦。在德國,特赦請求權人包括被判有罪的人和第三者,而第三者又包含了辯護人。

赦免審查。各國均設有專門機構來協助國家元首稽核和處理特赦案件。俄羅斯總統辦公廳設有特赦局,主要負責起草有關特赦問題的檔案材料送交總統特赦委員會,總統特赦委員會將材料呈報總統,總統作出決定。日本法務大臣屬下設有“中央改造保護審查委員會”,負責調查相關恩赦事項並初步確定可赦之人,然後呈報法務大臣決定。在法國,由9人組成的最高司法會議就赦免問題接受諮詢,總統同意被判刑人請求的,就簽署特赦令。

決定和救濟。當赦免權力機關作出赦免決定後,要將赦免狀送達人,並由有關司法機關根據赦免狀的內容予以執行。在法國,特赦令不公告,當事人對特赦令的赦免事項不得提出任何司法上訴。只有在特赦令涉及司法部門運作時,最高法院才會受理相關事宜。在日本,對中央改造保護審查委員會的恩赦不當決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在英國,赦免不是宣佈被赦免人從來就沒有犯罪,只是免除被赦免人的刑事責任,由於仍然被定罪,被赦免人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請求取消定罪。

原標題:《【域外司法】各國刑事赦免法律制度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