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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年終獎在2023年底前應單獨來算稅?還是併入綜合所得更合適?
香港有個人所得稅嗎
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個稅計稅區別!
說到這個問題,就必須得先劃分清楚您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它們是不一樣的: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的計稅方法是:
單獨計算當月收入額(指的是數月獎金),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併,按6個月分攤計稅(居民個人才是按12個月),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在一個公曆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雖然與居民個人的選擇單獨計稅方法類似,但是它是按6個月來分攤。
非居民個人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
6)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6,先算出一個月的應納稅額,算完之後再乘以6個月。看出差異了嗎?中國公民(居民個人)為啥不這樣計算呢?
居民個人的年終獎不也是數月獎金嗎!為啥不可以先算出一個月的,再乘以12不就是應該繳納的個稅嗎?
居民個人的稅前年終獎是如何計算個稅的,上一篇已經敘述過啦!
居民個人的年終獎計算個稅時,數月(12個月)的年終獎先除以12,並不是與非居民個人一樣按照計算出的商乘以適用稅率、減速算扣除數、計算出一個月的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來算稅,而是根據“商”求出稅率與速算扣除數之後,按年終獎
全額
來乘以求出的稅率,再減去速算扣除數。大家先想想這兩種演算法哪個更合適呢?
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單位如果發放年終獎,您可以單獨來算稅,也可以併入到綜合所得計稅。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小小的稅收籌劃了!您在繳納年終獎的個稅時要衡量一下到底哪種方法合適,單獨計稅合適?還是併入綜合所得合適?
年終獎單獨計稅優缺點!
單獨計稅與併入綜合所得各有優缺點:
單獨計稅
的
優點
是享受稅率優惠,用年終獎除以12個月後的商查詢的稅率自然是較低的,按照低稅率算稅。
而它的
第一個缺點
是稅基太大,因為它不是按除以12後的商作為稅基來算,與非居民個人不一樣(非居民個人就是按照獎金除以6後的商作為稅基),它的稅基是年終獎“全額”,如果發放給您的年終獎金額較大,即使稅率較低,但稅基很大,繳納的個稅也是比較多的。選擇單獨計稅後,您的稅負可能沒有降低,反而是提高啦!
它的
第二個缺點
是不準扣除任何專案,比如:6萬的法定扣除、三險一金、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等,必須得全額繳稅,年終獎總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這個時候,有可能您的綜合所得裡還沒有充分享受完准予扣除的專案,年終獎單獨計稅還不能扣除未享受完的額度,在某些情況下就有點不合算了。
年終獎納稅籌劃!
【
籌劃
一】
:
如果您的綜合所得(主要是工資)本身就不高,也就是稅基較小,一年的綜合所得基本維持在20萬以內的,這時您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稅是合適的。併入之後,您就可以充分享受各項扣除(法定扣除、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它扣除),最後再算稅,這時的稅負就較低;(
綜合所得與年終獎合併計稅
)
如果您的綜合所得本身就高,也就是稅基較大(比如:每月工資三萬以上),同時年終獎還比較高,合併在一起的話,稅率就上去了,這種情況下年終獎一定要選擇單獨計稅。(
綜合所得與年終獎分開計稅
)
從目前測算的規律來說,您的年工資加上所有的獎金(包括年終獎),在未扣除各項費用之前的總額在20萬以上的,您選擇年終獎單獨計稅合適;該總額(毛收入)在20以下的,最好是併入綜合所得計稅。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不能搞一刀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每個人實際能享受到的五項專項附加扣除各有不同。該專欄最後會附上年終獎納稅測算資料圖表!
【籌劃二】
:
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時,究竟應該怎麼發、發多少,也是有講究的。因為該種計算方法是有“詬病”的,如果不計劃好發放數量的話,就會出現反向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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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的個稅政策延期啦!全年稅前一次性獎金該如何計算個稅呢?
多勞少得,都是稅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