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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僱主三輪車出事故僱主該擔何責?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音樂2023-01-16
簡介近日,永仁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同意賠償原告15萬元並當場履行完畢

車出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本報訊(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熊楊馨)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意外受傷,接受勞務一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要承擔何種賠償責任?近日,永仁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同意賠償原告15萬元並當場履行完畢。

原告徐某與被告羅某、王某系同村親戚關係,2名被告為夫妻關係。2021年7月,2名被告僱傭徐某到自家地裡做採烤煙等雜活並按日支付工資。其後被告王某駕駛自家農用三輪車載原告和其他僱工前往地裡幹活過程中,因其駕駛不慎導致三輪車側翻,徐某因此受傷並住院治療。

經司法鑑定,徐某不同受傷部位的傷殘程度分別為九級、十級。出院後徐某因賠償事宜與被告多次協商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57509元。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第一時間通知雙方到庭並聽取意見。經瞭解,雙方的爭議焦點為責任劃分及賠償數額。針對爭議焦點,法官當庭向雙方釋明法理,並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15萬元並當庭履行,雙方握手言和。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來源: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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