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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讓探望孩子

由 優法姚律師 發表于 綜藝2021-11-05
簡介2、扶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於子女的探望問題都會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或者規定,如果雙方嚴格按照這個約定或者規定來履行的話,不會發生探望權的糾紛

離婚後孩子不搭理我了怎麼辦

一、案情介紹

沈某與饒某經判決離婚後,婚生子由饒某撫養,沈某享有探望權。但饒某對沈某的探望方式、時間和次數都不認可,不配合沈某對孩子的探望,沈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定探望內容。法院收案後認為,沈某就探望權再次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角度,多次與沈某、饒某溝通,組織協調,最終雙方明確約定沈某每月(非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可探望婚生子沈某某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的第一、第三週的週五下午放學後沈某從饒某指定地點將婚生子沈某某接至原告沈某處,並於當週週日下午十七時前將婚生子沈某某送回饒某指定地點。除上述探望方式外,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探望時間應適當增加,沈某與婚生子沈某某在法定節假日及每年寒假、暑假期間共同生活假期的一半時間;沈某在行使上述探望權時,被告饒某有協助的義務。

二、探望權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現行法律將探望權規定為父母的權利,在當事人沒有主張的情況下,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依職權處理。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基本不解決探望權問題。如此一來,絕大多數的離婚父母以及辦案法官都忽視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離婚父母一方對子女探望權之行使問題,導致我國的探望權制度成為一紙空文。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為爭奪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極力展示自己的優勢和條件,幾乎不談及如果子女不能與自己共同生活時探望權如何行使的問題。而有些當事人即使對自己無法爭取到撫養權有所預知,但也沒有想過對以後如果自己探望孩子受到阻礙如何救濟,或者並不知道自己享有探望權以及該權利如何行使和實現。

三、探望權救濟方式

(一)救濟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而,若您的探望權受到了侵害,您可以選擇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舉證

在我國就探望權提起訴訟,需要原告圍繞確實確有父母子女關係和撫養孩子一方阻撓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行為兩方面進行舉證。

1、目前存在父母子女關係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曾經存在夫妻關係、離婚後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

有扶養關係

的繼父母;享有探望權的父或母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養後,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生父母對於已經被他人收養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權。繼父母只有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係,才適用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定,因此如果未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繼父母對繼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權。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張探望權,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生父母子女關係,並且該子女沒有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戶口簿。

(2)如果是養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合法的收養證明,以證明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係。

(3)如果是繼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雙方已經形成了扶養關係的證據。當然,如

果離婚協議中已經

明確了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內容的話,發生糾紛,離婚協議就是有力的證據。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並沒有賦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探望權,所以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允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孩子的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無權要求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2、扶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於子女的探望問題都會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或者規定,如果雙方嚴格按照這個約定或者規定來履行的話,不會發生探望權的糾紛。所以,就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糾紛以後,主張行使探望權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阻撓自己行使探望權的證據。主要可以收集孩子的陳述、鄰居的證人證言以及對方當事人拒絕其探視孩子的錄音錄影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