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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由 少語聊財會 發表于 綜藝2022-12-13
簡介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會計年度內第一季度的處理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會計年度的第一季度,則企業除了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並作相應的賬務處理之外,在財務報表的列報方面,只需要根據變更後的會計政策編制第一季度和當年度以後季度財務報表,並對根

會計估計變更應該怎麼做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一、中期財務報告的定義及其構成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一)中期財務報告的定義

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

中期財務報告包括月度財務報告、季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財務報告。

(二)中期財務報告的構成

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部分∶

(1)資產負債表;(2)利潤表;(3)現金流量表;(4)附註。

(1)其他財務報表或者相關資訊,如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等,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決定編制。

(2)中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但如果當年新施行的會計準則對財務報表格式和內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修改後的報表格式和內容編制,與此同時,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也應當作相應的調整。

(3)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註相對於年度財務報告中的附註而言,是適當簡化的。中期財務報表附註的編制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

二、中期財務報告的編制要求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一)中期財務報告編制應遵循的原則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1. 與年度財務報告相一致的會計政策

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應當將中期視同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所採用的會計政策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相一致,包括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原則相一致。

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

2.重要性原則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資料為基礎,而不得以預計的年度財務資料為基礎。

(2)重要性原則的運用應當保證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與理解企業中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資訊。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和職業判斷。

通常,在判斷某一專案的重要性程度時,應當將專案的金額和性質結合在一起予以考慮,而且在判斷專案金額的重要性時,應當以資產、負債、淨資產、營業收入、淨利潤等直接相關專案數字作為比較基礎,並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單獨依據專案的金額或者性質就可以判斷其重要性。

3. 及時性原則

為了體現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及時性原則,中期財務報告計量相對於年度財務資料的計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資訊。

(二)中期合併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編報要求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上年度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中期期末應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上年度財務報告除了合併財務報表外,還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中期財務報告也應當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具體而言∶

(1)上年度編報合併財務報表的企業,其中期財務報告也應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而且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合併原則、編制方法和合並財務報表的格式與內容等也應當與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相一致。但當年新企業會計準則有新規定的除外。

(2)上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了合併財務報表,但報告中期內處置了所有應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應包括當年子公司處置前的相關財務資訊。

(3)企業在報告中期內新增子公司的,在中期末就應當將該子公司財務報表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4)應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企業,如果在上年度財務報告中除了提供合併財務報表之外,還提供了母公司財務報表,那麼在其中期財務報告中除了應當提供合併財務報表之外,也應當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三)比較財務報表編制要求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為了提高財務報表資訊的可比性、相關性和有用性,企業在中期末除了編制中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期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外,還應當提供前期比較財務報表。

中期財務報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比較財務報表∶

(1)本中期末的資產負債表和上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

(2)本中期的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潤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

(四)中期財務報告的確認與計量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1。中期財務報告的確認與計量的基本原則

(1)中期財務報告中各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原則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的原則相一致。

(2)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

(3)企業在中期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應當採用與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

對於會計估計變更,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表專案在以後中期發生了會計估計變更的,以後中期財務報表應當反映該會計估計變更後的金額,但對以前中期財務報表專案金額不作調整。

2.季節性、週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取得季節性、週期性或者偶然性收人,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當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計或遞延,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遞延的除外。

3.會計年度不均勻發生的費用的確認與計量

企業在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除外。

企業不應當為了使各中期之間收益的平滑而將這些費用在會計年度的各個中期之間進行分攤。如果會計年度內不均勻發生的費用在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則在中期末也允許預提或者待攤。

(五)中期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1。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會計年度內第一季度的處理

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會計年度的第一季度,則企業除了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並作相應的賬務處理之外,在財務報表的列報方面,只需要根據變更後的會計政策編制第一季度和當年度以後季度財務報表,並對根據中期財務報告準則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較財務報表的其他相關專案數字作相應調整。

在財務報表附註的披露方面,應當披露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年度的累積影響數(包括對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留存收益的影響數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損益的影響數)和對第一季度損益的影響數,在當年度第一季度之後的其他季度財務報表附註中,則應當披露第一季度發生的會計政策變更對當季度損益的影響數和年初至本季度末損益的影響數。

2。 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會計年度內第一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的處理

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會計年度內第一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企業除了應當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並作相應的賬務處理之外,在財務報表的列報方面,還需要調整以前年度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較財務報表其他相關專案的數字,以及在會計政策變更季度財務報告中或者變更以後季度財務報告中所涉及的本會計年度內發生會計政策變更之前季度財務報表相關專案的數字。

在附註披露方面,企業需要披露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年度的累積影響數,主要有∶

(1)對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留存收益的影響數;

(2)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損益的影響數,包括可比季度損益的影響數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損益的影響數;

(3)對當年度變更季度、年初至變更季度末損益的影響數;

(4)當年度會計政策變更前各季度損益的影響數。

此外,在發生會計政策變更以後季度財務報表附註中也需要作相應披露。

三、中期財務報告附註的編制要求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

(一)中期財務報告附註編制的基本要求

(1)中期財務報告附註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披露。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註應當以“

年初至本中期末

”為基礎進行編制,而不應當僅僅披露本中期所發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2)中期財務報告附註應當對自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後發生的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披露。

(二)中期財務報告附註至少應當包括的內容

(1)中期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宣告。

企業在中期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說明原因。

(2)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確定,應當說明原因。

(3)前期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應當說明原因。

(4)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者週期性特徵。

(5)存在控制關係的關聯方發生變化的情況;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型別和交易要素。

(6)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7)對性質特別或者金額異常的財務報表專案的說明。

(8)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

(9)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期內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

(10)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規定披露分部報告資訊的,應當披露經營分部的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

(11)中期資產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12)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後所發生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變化情況。

(13)企業結構變化情況,包括如企業合併,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或者處置,終止經營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項,包括重大的長期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資產減值損失等。

企業在提供上述(5)和(10)有關關聯方交易、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資訊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資料,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比較資料。

編輯於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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