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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糾紛案例1:未在反訴中提出逾期交付違約金的應另行起訴

由 茹秀靜律師 發表于 綜藝2023-01-12
簡介被告抗辯原告私自更換約定的飄窗石材,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總價款中約定有飄窗石材費用,故對於被告的此項抗辯本院不予支援

裝修合同違約條款怎麼寫

裝修合同糾紛案例1:未在反訴中提出逾期交付違約金的應另行起訴

原告訴稱:

原告馮1與被告宋1裝飾

裝修合同糾紛

一案,

原告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剩餘工程款6000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增項款2028元;3、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結清款項導致經濟損失5000元;4、本案訴訟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經好朋友介紹,有一處位於*****三號樓605室房屋的硬裝承包給原告個人裝修,經過雙方溝通,最終成交金額為21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共計15000元。施工期間原告多次向被告尋要工程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沒有支付。後經過朋友協調,原告考慮朋友關係及被告承諾竣工後支付錢,原告才繼續施工。期間被告要求原告增加的工程量,也沒有支付原告,直到工程竣工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尋要剩餘工程款,被告不接聽電話,後經朋友協調,被告還是拒絕。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案涉工程完工。對於增項款我要求原告提交證據。被告延遲交工三個月。被告沒有經過我允許換了材料。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與被告於2021年5月6日簽訂《裝修合同》一份,約定原告為被告裝修****三號樓605室房屋,工程總天數為90天,工程總價款為21000元。同時,雙方對裝修的具體工程以預算表的形式做了約定。後經雙方協商,另外增加了浴室櫃,價格為500元。被告宋1共向原告支付了裝修款15000元,其餘未支付。另查明,雙方在預算表中約定地暖30平方米,總價為1350元,經實地勘察,房屋內有4。48平方米未鋪地暖。預算表中入戶門定製埡口套未做,約定價格375元。

本院認為,

原告與被告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裝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馮1已經完成裝飾裝修工作並履行了交付義務,宋1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支付裝修款的義務。

被告宋1雖抗辯原告逾期交工,但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訴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工違約金,且雙方均要求關於逾期交工違約金由被告另行主張,故關於逾期交工違約責任問題,本案不再處理。

關於增項部分,對於雙方認可的浴室櫃500元,本院予以支援;對於櫥櫃石材,雙方雖均認可其為增項,但該石材的型號並非雙方在微信聊天記錄中所指定的型號,故對該部分增項本院不予支援;被告抗辯原告私自更換約定的飄窗石材,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總價款中約定有飄窗石材費用,故對於被告的此項抗辯本院不予支援。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對於其他增項部分的約定,故對其他增項部分本院不予支援。雙方均認可未鋪地暖部分為4。48平方米,故對該部分費用201。6元(1350元÷30M2×4。48M2)應予以扣除。預算表中入戶門定製埡口套未做,故對入戶門定製埡口套375元予以扣除。對於在質保期出現的其他瑕疵問題,原告有維修的義務,雙方可協商解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損失5000元的訴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綜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第五百七十七條

第五百七十九條

第五百八十二條

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1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馮1裝修款5923。4元;

二、駁回原告馮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63元,由被告宋家慧負擔25元,由原告馮1負擔3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裝修合同糾紛案例1:未在反訴中提出逾期交付違約金的應另行起訴

律師補充意見:

1、在反訴中一定把相關的訴求一併提出。否則要另行訴訟處理,很麻煩,而且浪費時間。

2、增項儘量落實到書面,否則爭議出來證據難舉證,要求可能不被支援。

3、質保期出現的其他瑕疵問題,原告有維修的義務,雙方儘量及早提出並處理,儘量不要發展到訴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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