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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抄襲”是什麼?

由 趙虎律師 發表于 美食2021-05-12
簡介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的時候,去掉了“抄襲”這個詞,只留下了“剽竊”,把“剽竊他人作品的”作為侵害著作權的一種行為進行了規定,與之並列的還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

抄襲是什麼

2020年末,111名編劇、作家、導演等部分影視從業者聯名發表文章,指責於正、郭敬明不但有抄襲劣跡,而且拒不道歉。幾天之後,於正、郭敬明分別向瓊瑤、莊羽公開道歉。從這個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越來越深入人心,社會對於抄襲的事情越來越不能容忍。

其實,除了上面所說的這個事件,“抄襲”這個詞這些年來不斷被媒體用到,有的時候可能覺得“抄襲”這個詞還不夠準確,也用“高階抄襲”等詞彙。例如,在“洗稿”這個詞剛剛出來的時候,很多人說“洗稿”是一種“高階抄襲”;研究生寫論文的時候,如果查重達到一定的百分比,則構成“抄襲”,不能透過;在學術研究中,要規範學術道德,反對“抄襲”等等。

人們可能會在多種意義上用“抄襲”這個詞,但是一旦成為案件,還需要從法律上考慮是否構成了“抄襲”。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人們有的時候使用“抄襲”這個詞是正確的,有的時候使用“抄襲”這個詞卻並不準確。

現在很多人在討論於正、郭敬明抄襲他人作品的事情,不知道有沒有人注意到:法院的判決上對於正和郭敬明的行為在“抄襲”這個問題上的認定是不一樣的。在郭敬明的判決書中,法院明確用了“抄襲”這個詞,但是在於正的判決書中卻沒有使用“抄襲”這個詞,而是使用了“侵權”這樣的詞彙。

不過,在媒體眼裡,這並不重要,大多數的文章都在指稱郭敬明、於正“抄襲”,並沒有對他們進行區別。這說明在新聞工作者或者大眾眼裡的“抄襲”與法律人眼裡的“抄襲”還不一樣。

那麼,為什麼法院的判決會有不同?從法律上看,究竟什麼叫做“抄襲”呢?

首先,我們梳理一下法律規定。

我國1991年《著作權法》把“剽竊、抄襲他人作品”作為侵害著作權的一種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並列。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的時候,去掉了“抄襲”這個詞,只留下了“剽竊”,把“剽竊他人作品的”作為侵害著作權的一種行為進行了規定,與之並列的還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等等行為。這種規定一直延續到現在。

也就是說現在我國《著作權法》上只規定了“剽竊他人作品”,沒有規定“抄襲”。那麼在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的時候為什麼把“抄襲”這個詞去掉了呢?根據立法資料,當時去掉“抄襲”這個詞,是因為“剽竊”與“抄襲”語意重複,所以去掉了一個。所以,可以認為現在我國《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剽竊”就是“抄襲”(雖然細究起來,兩個詞之間也有一些區別)。

其次,“抄襲”在《著作權法》上的意思是什麼呢?

“抄襲”這個詞既是一個生活用語,又是一個法律用語,生活用語中的意思是這個詞的基本意思,其法律上的意思雖然與生活用語的意思會有所區別,但是在核心上往往是一樣的。根據《新華字典》的解釋,“抄襲”是指:照抄別人的,當作自己的。這個解釋中關鍵詞是“照抄”。照抄,即按照原作一字不漏的抄錄。那麼,“抄襲”一詞的基本意思就是:按照原作一字不漏的抄別人的,當作自己的。

我國《著作權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對“抄襲”或者“剽竊”進行過定義。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在權司[1999]第6號批覆中給出過一個“供參考”的解答: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根據這個解答,我們可以得出兩點認定抄襲的關鍵內容:1、把別人的當自己的;2、抄別人作品的片段也是抄襲。不過,要注意如果不是原樣照抄,而是改頭換面的時候,不宜認定為“抄襲”,因為這就違背了“抄襲”這個詞的基本含義。

我們再來看一看法院是怎麼認定抄襲的,以郭敬明案件為例:莊羽的作品《圈裡圈外》(以下簡稱《圈》)與郭敬明的作品《夢裡花落知多少》(以下簡稱《夢》)都是以現實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糾葛為題材的長篇小說,從本院認定的構成相似的主要情節和一般情節、語句的數量來看,已經遠遠超出了可以用“巧合”來解釋的程度,結合郭敬明在創作《夢》之前已經接觸過《圈》的事實,應當可以推定《夢》中的這些情節和語句並非郭敬明獨立創作的結果,其來源於莊羽的作品《圈》。《夢》中多處主要情節和數十處一般情節、語句系郭敬明抄襲莊羽《圈》中的相應內容。將兩本作品整體上進行對比,《夢》中主要人物及其情節與《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節存在眾多雷同之處,這進一步證明了郭敬明創作的《夢》對莊羽的作品《圈》進行了抄襲。

在郭敬明的案件中,我們看到:法院透過比對,認為郭敬明的作品與莊羽的作品相比,大量的語句和情節雷同,構成抄襲。說明在司法實踐中,抄襲的認定還是非常嚴格的,只有出現大量的、具體的作品表達上相同的時候,才可能認定為“抄襲”。

再次,在我國《著作權法》相關條款中與“剽竊他人作品”列在一起的侵權行為,不能都認定為“剽竊”或者“抄襲”。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中羅列了十一種侵權行為(限於篇幅,不一一列舉,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檢視),例如侵犯他人署名權、改編權等行為都列在其中。因為這些侵權行為在邏輯上來說,與“剽竊他人作品”屬於並列關係。不但如此,相比之下“剽竊他人作品”的說法比較籠統,而其他的十種侵權行為非常明確和特定。當有特定的法律規定的時候,應該適用特定的法律規則。

因為“剽竊他人作品”沒有列明侵犯的著作權中的哪一項權利,所以如果已經並列規定了侵犯特定權利的行為,不宜納入“剽竊他人作品”的範圍。例如,這十一種侵權行為中有侵犯改編權的規定,所以遇到侵犯改編權的案件,不宜列入“剽竊他人作品”的範圍。在於正被起訴的案件中,原告瓊瑤主張的正是被侵犯了改編權,所以法院的判決中只是認定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而沒有必要論述是否構成了抄襲或者剽竊。

其實跟另外的十種侵權行為相比,“剽竊他人作品“屬於異數。因為其他的侵權行為都是具體侵犯某種權利的行為,只有“剽竊他人作品”語焉不詳。因為太特別,再加上沒有特定的內涵和外延,所以有人主張“剽竊、抄襲”這樣的概念不適合作為法律規定,更像是道德概念,應該把“剽竊他人作品”的規定“趕出”著作權法。

最後,透過以上對“抄襲”一詞的分析,大家是不是對什麼是“抄襲”有了更加深一步的理解呢?我們來總結一下:

抄襲是一種嚴重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一般是指照抄他人作品的語句或者情節,把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當作自己的作品。但是,在法律上不能把所有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都叫做“抄襲”,尤其是對於侵犯特定權利的行為,例如改編權、發表權等等。所以,郭敬明的判決書中明確寫明瞭構成“抄襲”,而於正的判決書只是認定“侵權”。

現在媒體上所說的“抄襲”的範圍往往比法律上“抄襲”的範圍大,除了法律上的“抄襲”,其實還包括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因為“抄襲”這樣的概念本來就是生活概念,甚至規定在《著作權法》中與其他的規則並列在一起有些“不搭”。所以,除了法律上使用“抄襲”這個概念的時候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在其他意義上使用“抄襲”這個概念並不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只是我們談到法律和案件的時候還是需要弄清楚此“抄襲”是不是法律上的“抄襲”。

本文作者:趙虎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