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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未續簽仍有效,勞動者退補償金拒絕競業限制被判賠15萬!

由 恆子oo 發表于 美食2023-02-04
簡介對此,張某表示,自己在續簽勞動合同時並未一併續簽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遠低於法定標準,故自己不應受到競業限制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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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未續簽仍有效,勞動者退補償金拒絕競業限制被判賠15萬!

如競業限制協議被明確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未明示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則續簽勞動合同的效力應及於競業限制。而依法生效的競業限制協議,非經合法解除,應得到誠信的守約,退還對應補償金,並不能免除競業義務。

點睛之筆

勞動合同 續約 競業限制 補償金 效力

勞動者續約競業協議,退千元補償金拒絕履行競業義務

2017年2月,張某入職某軟體公司,任高階技術人員,月薪2萬,並簽署勞動合同(附件含競業限制協議)。2020年2月,張某勞動合同到期,併為此續簽了勞動合同,約定對原勞動合同期間進行調整,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仍然有效。

2020年8月,張某不滿公司薪酬,決定離職,並於數月後入職他家公司,薪酬為1。5萬/月。期間,公司按每月6千的標準向張某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

對此,張某表示,自己在續簽勞動合同時並未一併續簽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遠低於法定標準,故自己不應受到競業限制的束縛。公司在經與張某協商無果後,無奈將張某訴諸法院,要求張某承擔20萬的違約金責任。

續簽勞動合同效力及於附件,退款並不當然免除競業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入職時簽署了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競業限制協議為合同附件,後其續簽勞動合同時,僅對勞動合同期間進行了另行約定,故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仍然有效,競業限制協議仍作為合同附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競業限制協議並不隨原勞動合同終止而失效。

另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為張某月平均工資的30%,並未低於法定標準,張某雖退回了上述補償金,亦並不影響公司完成了其應當履行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義務。且即使競業限制補償金因低於法定標準而無效, 亦不導致整個競業禁止協議的無效,或導致張某競業限制義務的免除,其在充分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完全可以透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法院認定張某拒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無事實依據,並結合張某的收入情況,酌定判令其支付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15萬元。

若不學法,難成其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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