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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買房拿不到鑰匙還要繳滯納金 原專案組:疑開發商在變相漲價

由 今報洛陽 發表于 影視2023-02-05
簡介同時睢洲苑專案戶型面積設計是在專案開發前,經開發商與黃河水泥集團及購房職工共同商定的,且以前從未告知購房戶超出面積要加收高價房款,開發商應取消其單方面制定的對超出面積按5900元㎡收取房款差價的做法

安置房領鑰匙交什麼錢

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 張超飛/文 張歡歡/圖

全款買房拿不到鑰匙還要繳滯納金 原專案組:疑開發商在變相漲價

【核心提示】

最近,有不少原破產企業洛陽黃河水泥集團職工向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投訴稱,他們在2013年購買了單位棚戶區改造專案睢洲苑(原怡馨苑)的房子。房款繳完後至今拿不到鑰匙,不僅房子沒有住上,還額外產生了一筆高額滯納金,紛紛懷疑開發商在透過此種方式變相提高房價。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進行了調查。

全款買房拿不到鑰匙還要繳滯納金 原專案組:疑開發商在變相漲價

【投訴】全款買房領不到鑰匙還要繳納高額滯納金

近日,家住新安縣鐵門鎮的張保卿向記者反映稱,他在位於洛陽市澗西區芳華路與芳菲路交叉口的睢洲苑買了一套112㎡的房子,繳了全款卻因遲遲拿不到鑰匙而不能裝修入住。

據張保卿介紹,他是原洛陽黃河水泥集團職工,2009年黃河水泥集團依法宣告破產,他購買的睢洲苑是單位破產後的棚戶區改造專案。按照當初核算價格,98㎡以內每平米價格3000元,超出面積按3500元/㎡。從2013年起至2018年,他先後分三次繳清了30多萬元的房款。

該小區於2018年初開始陸續交房入住,然而時至今日,張保卿仍舊沒有拿到鑰匙。去年他找開發商洛陽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領鑰匙時,卻被告知要繳納11萬多的財務費用(滯納金)。

“我按照規定繳清了所有房款,憑啥還要繳滯納金,這滯納金又從何而來?”對此,張保卿很不解。去年至今,他多次找開發商交涉,問題仍舊沒有得到解決。

張傳絲也是原洛陽黃河水泥集團職工,她購買的是一套136㎡房子,價格3500元/㎡。因為當時家庭比較困難,剩餘5萬元房款沒有按期繳清,後來再去繳尾款對方就不收了,還算了一筆高額財務費用。“我們都是失業職工,房款緩繳是因為困難,當然也不應該,但現在超過98㎡的面積按照5900元/㎡補差價接受不了,後來又說不具備購房條件。”張傳絲說,她認為這是開發商在變相提高房價,逼著人退房。而類似情況也同樣發生在其他幾戶職工身上。

全款買房拿不到鑰匙還要繳滯納金 原專案組:疑開發商在變相漲價

【調查】開發商:不管滯納金多少都是按照協議來核算的

對於小區業主反映的問題,開發商有著怎樣的說法呢?

隨後,記者聯絡上了洛陽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金百高。“有這樣的情況,原因是他們嚴重遲繳房款,2015年就該繳清的房款一直推到2018年,不管滯納金多少,都是按照協議來核算的。”金百高說。

金百高介紹,該專案當時根據政府要求,參照經適房模式運作,主體封頂時房款要繳完。2014年10月主體封頂後,因對方提出困難,經過協商同意先繳70%房款,當時大部分人都繳了。在2015年按約定時間付款的業主都已入住,剩餘這些人沒有按期繳款,還有人欠款未結清,遲繳的幾年時間,這中間肯定要產生費用。

對於補繳房款差價一說,因專案參照經適房模式運作,購房面積都有規定。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繳完房款的,超出部分要按照市場價補繳。此外有些購房職工並不具備購買資格,也應該按照市場價。“如果他們認為公司核算有問題,可以到法院起訴,把事情說清楚,都有協議規定。”金百高表示。

全款買房拿不到鑰匙還要繳滯納金 原專案組:疑開發商在變相漲價

【原專案組】不支援開發商變相漲價行為

而對於開發商的這一說法,原專案工作組並不認同。據瞭解,睢洲苑專案於2010 年立項,2013年底開工建設,2014年完成主體竣工,主要用於安置原破產關閉企業黃河水泥集團困難職工。

由於前期辦理手續出現障礙,一直無法進行驗收交房。為加快專案推進,2017年11月27日洛陽市政府成立了黃河水泥集團“怡馨苑”專案工作組。該工作組於2019年6月因主要工作已完成而解散。

據原專案組一楊姓負責人介紹,目前出現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從2019年初,洛陽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沒有按照《交房方案》規定時間節點繳清房款的職工按照1。8%月標準收取滯納金。

“開發商收取高額滯納金這一做法,我們是不支援的。”楊姓負責人表示。除此之外,開發商對房屋面積超出98㎡部分,按照5900元/㎡收取與暫定均價3500元/㎡之間的房款差價,並沒有相應政策依據。

對原來已購買過經適房的購房職工,開發商並沒有資格單方面認定其沒有購買“睢洲苑”條件,因為2013年在收取購房誠意金時已經進行了購房資格認定。同時睢洲苑專案戶型面積設計是在專案開發前,經開發商與黃河水泥集團及購房職工共同商定的,且以前從未告知購房戶超出面積要加收高價房款,開發商應取消其單方面制定的對超出面積按5900元/㎡收取房款差價的做法。

【律師說法】

對此,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雙方之間存在書面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業主與開發商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一方支付房款,一方按時交房、辦證,否則即構成違約。如果業主認為開發商主張的差額房款或滯納金明顯高於原合同約定的,雙方可以自願協商,也可以在其他第三方調解下商談解決方案,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以起訴至法院解決。張少春強調,因安置房涉及多人基本民生問題,建議雙方能夠在當地辦事處、居委會或原單位的居中調解下妥善化解糾紛。

對於該專案,開發商按照1。8%月標準收取高額滯納金變相漲價的行為,是否有依據且合規合法呢?東方今報·猛獁新聞記者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