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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人的美術作品做成產品,侵犯著作權?

由 生活中的刑法 發表于 音樂2021-06-17
簡介但是,這種“從平面到立體”的行為,並沒有改變卡通人物形象的基本特徵,僅改變了涉案美術作品的載體及空間表現形式,將涉案美術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也屬於《著作權法》中的複製行為,該複製行為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新從產品,侵犯了著作權

把攝影作品畫出來算侵權嗎

把他人的美術作品做成產品,侵犯著作權?

看到他人的設計圖紙非常好,於是,找人按照設計圖紙製作出相關的產品出售,這種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呢?

我國1990年《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本法所稱的複製。”後在《著作權法》修改時,刪除了這一條。

有觀點認為,既然刪除了這一條,說明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行為,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其實不然,根據《智慧財產權法教程》的分析,我國《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是不保護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和實用性功能。

參照這種認定選擇,把別人的美術作品製作成立體商品,是否侵犯著作權,就比較清晰了。把別人的美術作品製作成立體商品,侵犯著作權與不侵犯著作權,兩者存在微小但本質性的區別。

一、著作權的客體是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是由點、線、面和各種幾何圖形組成的、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因此享有著作權,得到保護。但是,“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本身並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物件。

二、立體的工程或者產品,只有功能性沒有藝術美感,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如果立體的工程或者作品,既有功能性又有藝術美感,但是功能性和藝術美感無法在物理上或者在概念上分離,則也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案例一,將卡通人物形象製作成公仔玩具,侵犯著作權?

在這個案件中,當事人將動畫片的卡通人物形象製作成公仔玩具。原來的美術作品是平面圖形,被控侵權商品是毛絨玩具,屬於立體物。但是,這種“從平面到立體”的行為,並沒有改變卡通人物形象的基本特徵,僅改變了涉案美術作品的載體及空間表現形式,將涉案美術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也屬於《著作權法》中的複製行為,該複製行為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新從產品,侵犯了著作權。

案例二,將衣服的美術作品製作成實用的衣服,侵犯著作權?

在這個案件中,被侵權人所創作的衣服模型享有《作品登記證書》,系美術作品,後來,有商家根據該美術作品,生產了很多成品衣服銷售。被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複製權和發行權。

法院認為,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的保護在於美術作品具有審美意義的藝術性表達,著作權法不能保護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被侵權人主張保護的涉案美術作品,要求保護的獨創性的外觀特徵和設計,但其實用功能與其外觀特徵無法分離,在藝術性和美學方面也沒有滿足構成美術作品的最低要求,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把他人的美術作品做成產品,侵犯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