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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是如何規定的

由 科技關鍵詞 發表于 攝影2021-10-12
簡介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輕微工傷需要工傷認定嗎

一、、職工在哪些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工傷?

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湖南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是如何規定的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視同為工傷?

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符合上述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工傷職工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是什麼?

職工發生工傷,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喪失了勞動能力即等於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謀生能力,需要透過因工傷殘待遇給付給予一定補償。補償額度的大小則應視其傷殘程度,即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而定,也就是說,傷殘等級是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等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有關程式和標準做出鑑定結論。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其主要內容有兩項:一是傷殘等級鑑定;二是護理等級鑑定。其中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是根據工傷傷殘程度,按傷情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護理等級鑑定是因工傷致殘,致使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按護理依賴程度分為三級:即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勞動能力鑑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申請鑑定需提供工傷認定書、身份證、醫療診斷資料等相關資料。

四、用人單位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後,如果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單位該如何申報,做些什麼工作?

用人單位在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後,應及時有效的處理報告。首先職工所在單位應迅速組織力量對受到傷害的職工進行搶救治療,儘快幫助降低傷害程度,針對死亡人員要處理善後工作。同時,將事故的相關情況透過傳真或電話告之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事故備案。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用人單位應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備案;發生輕微事故時,應於事故發生之後3個工作日內備案。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證明人、傷亡和就醫情況。對於交通事故備案還要說明受傷職工的上下班時間、路線等情況。用人單位只要按要求及時處理,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掌握事故情況,才能使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地維護。

同時,要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華律網市工傷認定申請表》;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務關係)的證明材料;三是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治病診斷鑑定書);四是證人證言。如果是職工死亡的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銷戶證明和死亡證明。如果是交通事故的,還需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結論書》、受傷職工的駕駛證,行駛證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五、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籃球比賽中意外受傷,或是出差期間順道旅遊過程中意外受傷,這兩種情形能否認定為工傷?

職工受傷是否屬於工傷,取決於三個要素: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謂工作原因並非只包含自己的專職工作,工作時間並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也並非只是固定意義(狹義)上的辦公地點、上班地點。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給職工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各項任務,都可以視為工作。

職工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籃球比賽,應該說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需要強調的是,若不是在單位正式組織的比賽中受傷,而是在業餘時間和同事們自行組織進行的籃球活動中受傷,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因公出差期間,遭到意外傷害並不一定都是因工受傷,而只能是因工作原因造成意外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旅遊是個人生活行為,職工出差期間順道旅遊過程中意外受傷,顯然不是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