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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文化和旅遊部發文規範網路主播從業行為

由 中國日報網 發表于 攝影2023-01-21
簡介同時,列出了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路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不得釋出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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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 近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印發《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行為規範》明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網路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路平臺直播、與使用者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影片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為規範;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應當參照本行為規範。

針對網路主播從業行為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行為規範》分別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和要求。強調網路主播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壞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的不良行為;從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直播的網路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同時,列出了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路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不得釋出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得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不得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不得介紹或者展示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不得表現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不得引導使用者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路暴力;不得透過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使用者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使用者“打賞”;不得營銷假冒偽劣商品,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等。

《行為規範》指出,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網路表演和網路視聽平臺及經紀機構、有關行業協會在加強網路主播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應切實履行職責,促進形成合力。《行為規範》要求,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對網路主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路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路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路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路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經紀機構要依法合規為網路主播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路主播合法權益。平臺和經紀機構規範網路主播情況及網路主播規範從業情況,將納入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許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檢查、節目上線管理考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