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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案件,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過失還是故意

由 北京刑事律師周垂坤 發表于 攝影2023-01-29
簡介根據上述檔案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可大體遵循以下標準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僅有一次碰撞行為的,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否則不能認定其具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只能認定為過失

主觀行為是什麼意思

醉酒駕車發生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過失還是故意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酒後駕車發生致人死亡或多人重傷等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酒後駕車的情節在交通肇事致人以上重傷並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還充當了人罪條件。但行為人大量飲酒後,在操控機動車的能力明顯減弱的情況下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存在不同認識。

從理論上來看,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鍵在於準確認定行為人的罪過形式,即屬於間接故意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審判實踐中,考慮到行為人犯罪時的主觀心態只存在於其意志中,要證明其主觀心態只能透過其認知水平行為時間、地點、物件、力度、使用的工具以及事發後表現等外在表象,根據主客觀 相一致的原則,運用經驗與邏輯形成判斷,以此來認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體現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

第一,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過於自信的過失則是“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間接故意的心態下,行為人清楚明確 地知道發生危害結果的高度可能性;而在過於自信的過失心態下,行為人只是憑經驗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至於危害結果是否將會發生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第二,在意志因素方面,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即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反對、不排斥;而過於自信的過失則是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發生危害結果, 其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反對、排斥的。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事前並沒有明顯的危害社會意圖,事後有儘量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補救舉動,一般就應當認為其主觀心態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為了實施某些偏離交通目的的高度危險行為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可以認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出於競技鬥氣等動機酒後駕車追逐競駛,肇事後為逃離現場或躲避執法連續衝撞行人、車輛,都是比較典型的以駕車肇事方式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至於醉酒,只是反映行為人違反交通法規嚴重程度的情節,可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一般不能作為認定行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間接故意的關鍵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釋出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 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 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上述檔案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可大體遵循以下標準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僅有一次碰撞行為的,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否則不能認定其具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只能認定為過失,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其中,對 造成特別重大傷亡後果的案件,不能僅因後果極其嚴重就認定行為人當時出於故意 心態,即不能僅憑結果認定主觀心態,還要綜合案件的具體情節來認定。例如,對於醉酒後不顧他人勸阻強行開車,並在人群密集的場所高速甚至超速行駛,從而一次性撞擊造成重大傷亡的,可以考慮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在車流量、人流量不大的道路上醉酒駕車,因一時疏忽沒有避讓行人,二次性撞擊造成重大傷亡的,則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有兩次以上碰撞行為的,說明行為人出於逃逸等目的,將他人的生命置於高度危險之中,其本人已沒有能力對這種危險進行有效控制,但依然不管不顧,為逃脫罪責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一般可認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綜合事前、事中、事後的表現來看,主觀上是否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交通肇事罪。具體理由有三點:

(1)醉酒超速駕車的情況下,既有可能發生本案這種攛擊他人的事故, 也有可能發生撞擊其他車輛或翻車等傷及自身的事故,在醉酒超速駕車時雖意識到有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但顯然並不希望發生事故。

(2) 醉酒、超速駕車行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但此種行為是否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行為,需要結合具體案情評估行為人操縱車輛、保證交通安全的能力。事發時具有一定避險能力和避險意識,並且也有相應的避險舉動,其行為尚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行為。

(3)雖然不能單純以事後行為判斷行為人事發時的主觀心態,但行為人事發後的即時表現對認定其主觀心態也是重要的參考因素。

醉酒駕車案件,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過失還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