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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商家向未成年人銷售手機,退款!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綜藝2022-12-25
簡介該案中,出生於2008年的趙某,兩次購買手機之時,均未滿18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購買價值千餘元手機這一民事行為,顯然已經超出了其年齡、智力等所能承受的範圍,故其與合肥某通訊器材經營部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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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售賣手機該怎麼處理,家長是否有權要求商家退還手機款?近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就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購機人退回了手機及附件,商家也退還了手機款。

【案情回顧】

2020年10月,未滿18週歲的趙某來到合肥某通訊器材經營部購買手機,商家在沒有打電話向家長確認的情況下,便向其出售了價值1499元的手機一部。趙某家長髮現後,到店溝通退貨退款卻遭到拒絕。2021年1月,趙某再次來到合肥某通訊器材經營部購買手機,該店鋪又一次向其出售價值1500的手機一部。趙某家長髮現之後,經溝通無果後報警。合肥某通訊器材經營部承認趙某在他們店中購買手機,但表示手機已經拆封,不願意接受趙某家長退回手機返還手機價款的要求。

無奈之下,趙某家長只好訴至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趙某第二次購買手機價款。民一庭長趙先娥瞭解案件情況後悉心調解,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由趙某退還其第二次購買的手機及附件,合肥某通訊器材經營部退還趙某手機款1500元。案件受理費由趙某負擔。

【法官說法】

【以案普法】商家向未成年人銷售手機,退款!

民一庭庭長 趙先娥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該案中,出生於2008年的趙某,兩次購買手機之時,均未滿18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購買價值千餘元手機這一民事行為,顯然已經超出了其年齡、智力等所能承受的範圍,故其與合肥某通訊器材經營部所訂立的手機買賣合同,需要趙某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產生合同效力。但趙某的法定代理人得知其購買手機後始終堅決拒絕追認,並堅持要求退貨退款,所以,本案中原、被告間的手機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原告趙某應向被告返還所購手機及附件,被告應向原告返還購機款項。

【法官提醒】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但其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當交易一方的民事主體未按照上述規定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交易,事後遭到其法定代理人的拒絕追認時, 所受的損失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因此,法官提醒,商家在與未成年人交易中,應當弄清楚該交易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條件,對於超過其能力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並在取得的同意後再進行交易。

轉自: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以案普法】商家向未成年人銷售手機,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