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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普法】商家向未成年人銷售手機,退款!

    該案中,出生於2008年的趙某,兩次購買手機之時,均未滿18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購買價值千餘元手機這一民事行為,顯然已經超出了其年齡、智力等所能承受的範圍,故其與合肥某通訊器材經營部所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