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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直播間購買的茶葉致病情加重?證據不足未獲懲罰性賠償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綜藝2023-01-25
簡介本案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購買的涉案茶葉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十倍價款10570元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被告贏了原告要賠償嗎

記者 欒海明

2021年8月,消費者姜某在抖音直播間下單購買了白茶2餅,付費776元(另案處理);後又在該網路平臺另一網店“東莞市某茶葉店”購買了生普洱茶3餅和熟普洱茶4餅,共付費1057元,其中內包裝的白色標籤上寫有清涼解渴、幫助消化、驅除疲勞、提神醒酒等帶有治療保健功效的文字說明。

姜某據此認為其購買的普洱茶有保健治病功效,且因自身嗓子發炎、消化不好,遂飲用上述茶品一段時間後,因病情加重另至醫院治療,並花費醫療費122。79元。

之後,姜某便以其購買的普洱茶既無生產廠家地址資訊,也無生產日期,屬於三無茶葉,且給其身體造成傷害為由,向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芝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其貨款1057元,並賠償十倍貨款10570元及醫療費122。79元。

芝罘法院透過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發現,2021年11月10日和2022年3月8日,針對原告姜某舉報被告東莞市某茶葉店銷售不符合食品標準茶葉的事項及要求獎勵等問題,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分局分別以簡訊和告知書的形式告知原告,經該局初步調查後,發現被告涉嫌銷售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該局決定立案處理,針對原告的舉報事項,已辦理完結。

芝罘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於2021年8月20日花費1057元自被告開設的網店購買了涉案兩款普洱茶共7餅,上述普洱茶存在標籤不符合規定的事實清楚,並經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確認,法院予以認定。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057元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援,但同時原告應向被告退還剩餘的所有茶餅。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賠償十倍貨款10570元。依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指食品實質上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因此,雖然在經營食品的過程中,存在食品標籤、說明書等方面的瑕疵和問題,但上述瑕疵和問題並不導致該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及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則不能將該食品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而也不能適用該款所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本案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購買的涉案茶葉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十倍價款10570元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針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22。79元的主張,原告在另案中自稱上述醫療費系飲用其他網路店鋪所出售的白茶導致病情加重而發生,並訴請要求該案被告賠償上述醫療費122。79元的事實清楚,現原告在本案中又以飲用涉案普洱茶導致病情加重為由要求本案被告賠償上述醫療費122。79元,自相矛盾,法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援。

據此,芝罘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姜某以貨到付款的方式向被告東莞市某茶葉店郵寄退還所購7餅普洱茶;被告東莞市某茶葉店向原告姜某退還貨款105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