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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觀點: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包括近姻親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音樂2023-01-11
簡介瀋陽市于洪區法院(2018)遼0114民初63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

如何出具近親屬證明

轉自:法眼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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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載於《商事法律檔案解讀·總第135 輯》,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當 事人的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關於近親屬的範圍,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從不同的立法目的出發,存在著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該條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相對較小。

2.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該條規定的近親屬的 範圍,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和最親近的旁系親屬。這個範圍比繼承法第十 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之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的範圍稍大。

3.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 關係的親屬。這個範圍是目前最為廣泛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本解釋起草過程中,多數意見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對訴訟代理人修改主要 體現兩個原則:一是滿足當事人的法律服務需求,方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是有利於規範訴訟制度,抑制非法有償代理行為。《92年意見》關於近親屬範圍的規 定過於狹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訴訟案件中,近親屬範圍過窄,使得為未成年人指定其親屬擔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難。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範圍相對民事實體法中的 近親屬的範圍應當有所擴大,建議不僅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還應當包括近姻親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為此,本解釋對可以被委託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範圍作了適當擴張,明確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湖北省漢江中級法院(2017)鄂96民終34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本案中,湯豔軍為符鳳祥連襟,與符鳳祥具有近姻親關係,具備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資格。雖然湯豔軍未在一審開庭審理前提交與符鳳祥系近姻親關係的證明材料,但在庭審中其向法庭陳述了二人系近姻親關係的事實,法庭根據其當庭提交的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託書繼續開庭審理並無不當,一審開庭後湯豔軍、符鳳祥亦補交了相應的近姻親關係證明材料。對陳傳勇關於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援。

瀋陽市于洪區法院(2018)遼0114民初63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近姻親關係是指三代以內有共同祖先的血緣關係,姻親是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直系、旁系血親的配偶。本案中,歐靜華系原告歐靜萍的妹妹,系原告歐子江的姐姐,原告歐靜萍、歐靜華、原告歐子江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歐靜華與張向東系夫妻關係,故張向東與二原告構成近姻親關係,故張向東可以以二原告近親屬的名義作為二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新餘市中級法院(2019)贛05民終104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潘蠢牙系張瑩配偶潘小金的哥哥,潘蠢牙與張瑩具有近姻親關係,潘蠢牙具備代理張瑩進行民事訴訟的資格。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已對案外人陳素梅進行詢問,陳素梅陳述其根據潘小金指示向黃傳金轉款1,390,842元。綜上,黃傳金主張潘蠢牙不具備代理資格、陳素梅向其轉款1,390,842元與本案無關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