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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投資者教育的主體應是投資者保護機構

由 皮海洲 發表于 綜藝2023-02-05
簡介從《指引》的內容來看,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作為投資者教育的主體同樣也是欠妥的

虎屬於幾級消費者

最近,中基協下發《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面向全體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徵求意見。雖然此次徵求意見只是侷限於小眾範圍,並且將投資者排除在了徵求意見物件的範圍之外,但因為涉及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指引》的內容還是受到許多投資者及輿論的關注。

據報道,《指引》共二十二條,是公募基金的投資者教育最為明確的規範性檔案。引導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將投資者教育納入企業文化建設,並與公司戰略保持一致;要求基金行業機構積極創新,透過自主運營或非自主運營的渠道及平臺,搭建投教宣傳多媒體矩陣。

應該說,中基協制訂《指引》的主觀願望顯然是好的。畢竟我國基金業在最近數年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公募基金規模超過27萬億元,基金投資者(基民)人數超過7億人(戶),各種基金品種層出不窮,一些投資者對基金投資一知半解,甚至完全就是“基金小白”。所以,對這些投資者進行教育是很有必要的,透過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增強投資認知,、健全投資理念、提高風險識別與防範能力。因此,《指引》的出發點無疑是正確的。

但《指引》的內容及中基協“面向全體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徵求意見”的做法顯然不是很妥當。就“徵求意見”來說,由於《指引》的內容是投資者教育,這就涉及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問題,那麼,《指引》徵求意見怎麼只聽取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的意見,卻不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呢?如此“徵求意見”的做法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進行投資者教育的主體應是投資者保護機構

從《指引》的內容來看,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作為投資者教育的主體同樣也是欠妥的。根據《指引》的定義,所謂投資者教育,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建立完善相關管理機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資者開展宣傳基金政策法規、普及基金知識、傳導理性投資理念、揭示投資風險、說明投資者權利義務、引導投資者依法維權等活動。但在現實中,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與投資者之間是存在著利益衝突的,有的銷售機構甚至是忽悠投資者認購投資基金,《指引》怎麼能寄希望於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來進行投資者教育呢?誰能相信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能公正地進行投資者教育呢?誰能保證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所進行的投資者教育不是在誤導投資者呢?

有輿論把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者的關係稱為是“狼與羊”的關係,對此,我本人是不太認同的,這種說法過度激化了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利益衝突。但不能否認的是,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者之間利益上的衝突是客觀存在的,比如,對於某些基金銷售機構來說,它們更希望投資者都是“基金小白”而不是成熟的投資者。所以,把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作為投資者教育的主體是不合適的。

實施投資者教育的主體應該是投資者保護機構或者是擁有投教資格的獨立的第三方。畢竟進行投資者教育,這是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職能所在,哪怕是對基民進行教育,教育的內容側重於基金投資,這同樣也是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職責所在。這不是基金公司或銷售機構可以代替的,甚至也不是中基協可以代替的。因為只有投資者保護機構才是法定的投資者代言人,包括獨立第三方的投教資格也只有投保機構才能授予,這是《指引》必須要尊重的事實。實際上,包括《指引》的起草與釋出,都應該由中基協與投保機構共同來完成。

當然,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不是不能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但這種投資者教育活動必須是與投保機構的聯合舉辦,或得到投保機構的授權,並且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的相關內容需要事先報投保機構核准或備案,由投保機構來切實對投資者教育活動的內容把關,以確保投資者教育活動內容的公正性,不存在誤導投資者的行為。很顯然,這是充分發揮投教機構功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