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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法拍案: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攝影作品,就一定會侵權嗎?

由 槐城律師 發表于 音樂2021-06-20
簡介3室外拍攝的建築作品或藝術作品一般不涉及侵權根據上述分析,一般情況下街道上的建築物由於不具備獨創性和審美性,所以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築作品

把攝影作品畫出來算侵權嗎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郭曉傑

大連首屆“槐城市民攝影節”正在如火如荼舉辦。多位參與者提出同樣的問題,在公共場合拍攝的建築物或藝術品如果獲獎了,是否涉嫌侵犯建築物和藝術品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

受上述問題啟發,槐城律師想到另外一個類似的問題。街景地圖大家都用過,利用臨街建築物為使用者進行導航,使用者可以實時掌握自己所處的位置。很明顯,街景地圖是營利性行為,街景地圖的開發者是否涉嫌侵犯臨街建築和藝術品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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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築物可以得到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將建築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物件,但是並非所有的建築物都屬於建築作品。《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指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要求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和審美意義。

攝法拍案: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攝影作品,就一定會侵權嗎?

首先,建築作品要具有獨創性。街道上大部分建築物基本上沒有本質的區別,從外觀上看為規則圖形,從組成結構看為門、窗、鋼筋混凝土,並不具備獨創性。

其次,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者思想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所以,建築所品應具備可複製性。街道上大部分建築作品均具備這一特性。

最後,建築作品應具備審美性。審美性屬於主觀標準,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通常意義上,僅有門有窗有牆有頂而沒有任何藝術美感的房子不能稱之為建築作品。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建築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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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的藝術作品屬於保護物件

但可在一定範圍內使用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明確美術作品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物件。因此,著作權人對相關藝術作品享有著作權。

攝法拍案: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攝影作品,就一定會侵權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設定或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面等藝術作品,對

該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像、錄影的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次使用,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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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拍攝的建築作品或藝術作品

一般不涉及侵權

根據上述分析,一般情況下街道上的建築物由於不具備獨創性和審美性,所以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築作品。

一般的攝影、錄影、臨摹等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風險。

攝法拍案: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攝影作品,就一定會侵權嗎?

對於陳設在室外的雕塑、繪畫等藝術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但是,

一般的攝影、錄影、臨摹等行為屬於對藝術作品的合理使用,通常也不屬於侵權行為。

所以,廣大攝影愛好者在室外可以放心的對喜歡的建築物、雕塑進行拍攝,參與攝影展。只要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風險,

一般的拍攝行為也不存在侵權的風險。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五)攝影作品。

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影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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