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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手機賣掉獲利 盜竊罪?詐騙罪?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音樂2022-12-18
簡介本案中,被害人趙某陷入張某編造的謊言,基於錯誤的認識,主動將自己的手機交給張某,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別人偷東西賣給我犯法嗎

「本文來源:天津司法」

案 情

2021年7月,學生張某透過網路認識學生趙某(兩人均已滿18週歲),某日,兩人相約外出遊玩。途中,張某稱自己的手機沒有流量了,想借用趙某手機連線一下個人熱點,趙某欣然答應,將手機交給張某並獨自去了趟衛生間。之後,趙某便找不到張某,後得知張某在未經趙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手機出售給他人,獲得現金2500元。

評 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先使用趙某手機,後將手機賣掉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筆者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我國刑法第266條所規定的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從主觀方面看,張某具有非法佔有趙某手機,並將其出售所得的價款佔為己有的目的,具備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客觀方面,張某謊稱借用趙某手機,連線個人熱點,使趙某基於錯誤認識交出手機,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主體方面,張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符合構成犯罪的主體要件;客體方面,張某的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其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詐騙罪與盜竊罪主要有兩項區別。一是犯罪手段不同,詐騙罪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編造謊言、假冒身份等手段;盜竊罪表現為秘密竊取,在被害人未發覺的情況下獲取財物的手段。二是被害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緣由不同,詐騙罪存在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後,主動處分、交出財物的行為;盜竊罪則不存在被害人主動處分財物的過程。本案中,被害人趙某陷入張某編造的謊言,基於錯誤的認識,主動將自己的手機交給張某,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