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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醫學生陽性帶病上崗猝死,院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由 徐律師的普法課堂 發表于 音樂2023-01-13
簡介因此,這一事件中,雖然學生不能走工傷工亡程式,但是如果由於學校和公司在其實習期間未能盡到合理的保障義務,不能在特殊時期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至少可以以民事侵權為由主張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好的勞動條件應該是什麼

23歲醫學生陽性帶病上崗猝死,院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作為一個醫學生走到這一步真的很不容易

針對上述事件以及網上給出的具體資訊來看,總結而言是,醫學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發生了猝死。那麼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實習工作期間發生此類事故,在法律上應當如何定性呢?實習單位應不應當承擔責任呢?這是一個比較值得探討的話題。

首先,實習生在實習單位於實習期間發生的猝死事件不能簡單的當做工傷或是工亡問題來處理。這個原因很簡單,因為實習生並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也就是說適用勞動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規範的主體,必須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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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關係都不能構成,何談工傷一說。相應的,學生的組織關係,檔案等尚由於未能畢業,基本上都在學校的保管範圍內。其次,實習生是以學習工作經驗,認識實務為主要目標,其實習並不是以勞資關係為主,進而實習生並不具備勞動者地位。因此學生在實習單位受傷,由於學生不具有勞動者身份,因此與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因此不適用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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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學生實習期間猝死,應當如何處理呢?針對這一現象應當依照侵權糾紛處理。

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作為實習人員,工作單位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以及必要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同時對於實習條件應當進行體檢稽核,對於身體條件較差,不能進行重體力、熬夜時間長的同學,應當視情況合理安排實習任務。

當然在這個事件中,我們無法得知院方以及校方是否盡到了這方面的義務。

假如

由於學校和公司的過失,導致學生加班過多導致猝死,學校和公司方面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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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一事件中,雖然學生不能走工傷工亡程式,但是

如果

由於學校和公司在其實習期間未能盡到合理的保障義務,不能在特殊時期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

至少可以以民事侵權為由主張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23歲醫學生陽性帶病上崗猝死,院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學生是一個弱勢群體。尤其是剛剛處在步入社會以及走出校園的邊界上的時候,更應該得到較好的保護。猝死不應是任何一個愛崗敬業者的結局,透支的生命必須有所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