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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離職,年終獎真就沒有了嗎?

由 明卓講堂 發表于 攝影2023-02-07
簡介而實際情況中,很多用人單位沒有明確的年終獎發放制度,或者年終獎發放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和範圍,還有些用人單位規定員工年前離職不能享有年終獎,甚至是在員工遞交離職報告時才告知離職不能獲得年終獎,由此產生了很多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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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年底離職高發季,很多勞動者甚至已經提前找好了新工作。這個時候勞動者往往比較糾結,一方面是好的工作機會不等人,想年前儘快與新單位辦理入職手續。另一方面又擔心年前離職的話,原單位的年終獎就泡湯了。

年終獎(Annual bonus)是指用人單位結合自身經營效益,給予員工的一種獎勵,也是對員工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

那麼,

年前離職的話,還能拿到年終獎嗎?

年終獎是工資還是福利?

年終獎必須要發嗎?

年終獎作為一種通用的員工激勵手段,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採用。是否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自主行為,法律沒有規定,因此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和員工的業績表現等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發放條件以及發放的標準。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裡有明確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裡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有權按照約定或者規定享有年終獎。

換言之,年前離職是否能夠拿到年終獎,主要取決於用人單位的年終獎分配製度是否明確規定了年終獎的發放物件、發放標準、發放時間等,當然也包括員工是否在職。

如果用人單位的年終獎分配製度明確規定了“發放的條件和範圍”,要求員工必須在職的話,則離職員工想要主張年終獎的訴求一般不會得到支援。而如果用人單位的年終獎分配製度規定了完成業績即可享有當年年終獎,無論員工離職與否用人單位都不得剋扣員工的年終獎。

年前離職,年終獎真就沒有了嗎?

而實際情況中,很多用人單位沒有明確的年終獎發放制度,或者年終獎發放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和範圍,還有些用人單位規定員工年前離職不能享有年終獎,甚至是在員工遞交離職報告時才告知離職不能獲得年終獎,由此產生了很多勞動爭議。這類約定是否有效要綜合考量,審查員工離職原因過錯方等。

關於年終獎的勞動爭議舉證責任主要在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要注意留存用人單位關於年終獎發放制度、承諾、發放慣例等證據。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由此可見,年終獎屬於工資性收入,是需要繳稅的。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年終獎

作為獎金,

也納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